中國除醛網,甲醛治理行業門戶網站,探索去除甲醛最有效方法!
近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虞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2月到信州區某市場從事海產品零售經營活動。為了使魷魚色澤、賣相好看,個頭大,重量更重,虞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至 1月20日期間,在店面內制作泡發過程中使用了食用堿,一斤干魷魚泡發出5斤濕魷魚,六天共計生產了泡發魷魚三百余斤。但其在每天未銷售完、剩下的濕魷魚中滴入漢諾牌甲醛溶液來保鮮、防腐并于次日繼續對外銷售。
2020年1月20日,上饒市信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現場查獲含有甲醛的泡發魷魚120斤并對該就魚抽檢,后該魷魚被虞某某倒掉處理,被告人虞某某于當日被抓獲歸案。2020年3月13日,經上饒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經鑒定,對被告人虞某某抽檢的泡發魷魚中檢驗出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要求,檢測結論為含有67.0mg/kg的甲醛,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認為,被告人虞某某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虞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